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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闸门伤鼻梁

发布者:admin  发布时间:2012/3/2 12:04:48

卷闸门伤鼻梁
  [案情] 2000年5月6日下午,女童刘某随其母亲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贸易大厦一楼某商场购物,6时许,商场下班铃响后,王某往商场外走,走到门口时,该商场职工姜某正在拉商场卷闸门,致王某鼻梁受伤。姜某遂与王某之母将其送到焦作矿务局五官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,鼻梁皮肤裂伤。姜某为其支付医疗费345元,后刘某又到焦作矿务局五宫医院治疗,花去医疗费217.3 元。之后,刘某之母将商场告上法庭。2000年6月26日,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(2000)焦中法医字第226号法医学鉴定书,鉴定结论为“被鉴定入王某鼻梁软组织创伤,右眼下险及梁部位皮肤擦伤,损伤符合卷闸门由上而下撞击所致。被告商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,申请重新鉴定。
  2001年8月30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技术条件有限,请到上级鉴定部门鉴定为由未予鉴定。2001年12月25日,被告商场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。2001年12月8 日,经焦作矿务局医院诊断刘某鼻梁外伤后搬痕,建议其住院治疗,进行癫痕切除整形术。后王某花去住院费、医疗费2500元左右。
 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商场在顾客未离商场时,将设在逍遥上的卷闸门拉下,致原告刘某受伤,故对原告受伤应负主要责任,原告之母未对原告尽监护义务,对原告受伤也应负一定责任,被告姜某拉闸门是职务行为,不承担责任,遂依法作出商场赔偿王某医疗费、鉴定费等九干余元,其中精神抚慰金7200元的判决。
  [评析]本案中,王某与某商场的买卖合同成立。王某受伤的原因有两个方面:第一,商场职工拉卷闸门的行为。王某在顾客还未走出商场门口时,将门拉下致伤刘某,其服务工作有明显的缺陷。第二,王某之母作为王某的监,护人未尽监护义务。
  该案发生于下班铃响后的商场门口。从时间上看,商场的安全义务不应当以下班铃响为结束,只要还有顾客在经营场所内,商场就要对顾客负安全义务。从区域上看,尽管顾客所在位置是商场的门口,非购物区,商场对于迸出门口的顾客依然负有安全义务。
  银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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